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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家提醒:暑期打工,学生要多长个心眼

如东城事 1357阅读
蜡笔小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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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-06-12 08:39 来自江苏

随着高考落幕,不少学生想利用暑期打工积累经验。然而,走出高中校门到迈进大学校门前,学生们不属于在校学生,如果打工,需要注意些什么呢?

南通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监察一科科长王亚明告诉记者,在本地,每年暑期学生打工产生的劳动纠纷总会发生几起,而劳动部门只能在矛盾纠纷产生以后才能介入,这时已经对打工学生造成一定的利益伤害。因此,他提醒有打工计划的学子:“首先,从打工的对象选择上看,学生暑期打工应该找合法经营的单位,信誉较高的企业,这类单位有完善的劳动保障机制、一般不会出现拖欠克扣打工报酬的情况。”

王亚明说,学生打工信息可以通过亲戚朋友介绍一些知根知底的单位,不要轻信非法中介、陌生人,尤其不能缴纳各种所谓的中介费或押金。

那么,暑期学生打工过程中遇到纠纷怎么办?根据原劳动部《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》规定: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,未建立劳动关系,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。

“这个规定仅仅针对利用学习空闲时间打工补贴学费、生活费的在校学生,不仅包括大学生,也包括中学生。因此在校勤工助学的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,遇到纠纷只能以调解为主。”

实际上,2013年5月1日起实施的《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》对全日制在校学生实习进行了一系列规范,比如用人单位要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、安全健康的劳动环境,不得安排加班、不得从事重体力劳动等。用人单位应为顶岗实习的学生办理意外伤害险,按约定标准向他们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实习报酬等,在法律层面上对实习学生的权益划定了保护范围和标准。

然而,王亚明强调,高中毕业后的学生在进入大学校门前的这一阶段打工并不在《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》规定的范围之内。

“高考后学生已经毕业,一般都年满16周岁,但暂时还没明确是否被大学录取,没有取得学籍,因此具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,无论以后是否上大学,我们建议用人单位都应与之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,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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